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2018.2.2 16:24浏览: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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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城市更新局为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有序开展,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社区集体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1、开发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股份合作公司委托申报资格或合作开发资格。
不正当手段包括向股份合作公司提供资助,向社区或股份合作公司干部、员工、股东提供贿赂,组织、协助分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金、资产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城市更新委托申报资格或合作开发资格。
如有上述情形,经查实即刻列入大鹏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准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申报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竞标资格时予以严格限制,5年内不得参与大鹏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集体用地开发项目。
2、办事处应切实履行监管,保障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合规合法,保障集体利益。
①不得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进行备案。
②不得对有实质性开发合作条款的委托申报合同进行备案。委托申报合同内容仅为委托申报列入城市更新单元及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涉及确定实施主体、项目合作主体和项目利益分成等相关事项,合作开发项目主体应根据《大鹏集体用地实施细则》要求,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③不得对委托申报方通过“撒钱换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通过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并已备案的,一经查实,备案无效。
3、诚意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实施细则》出台前的诚意金等,需转入公司监管账户。《实施细则》出台后的,应按规定进入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设定的资金共管账户。
股份合作公司收取的保证金等资金不得以补贴、分红形式直接向股东分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附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