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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更新局意见稿: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公共设施最高可获40%补贴!

牛浩思-旧改先锋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2018.5.17 16:32浏览:9894

为推动龙岗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龙岗区的公共设施,龙岗城市更新局起草了《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暂行规定》自2012年6月实施以来,龙岗区累计有40家开发企业计划先行投资建设114个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包括15所学校、5个公园、94条道路等,投资估算近25.8亿元,预计节省政府资金约15.5亿元,目前完成了11所学校、1个公园、26条道路建设。


如今,2012年印发的《暂行规定》已于2017年6月有效期满失效,经各方同意,结合政策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一致认为政策有延续实施必要。为此在原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整理,现《管理规定》拟重新印发。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如何建设?


根据《暂行规定(意见稿)》社会资金可成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的投资人,由投资人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政府指定的业主单位,产权属政府所有,政府按规定给予投资人不超过批复总概算(不包括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费用)40%的资金补贴。

 

该模式简称为60/40模式,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项目的综合协调单位,区卫计委、区民政部门、区文体部门、区环水部门、区教育局、区城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分别作为医院、养老院、文体设施、学校、公园、道路、河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监管协议》、《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监管协议》、《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建设工作监管协议》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 划重点 -


1、界定公共设施建设范围


原《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公共设施项目的定义,已不适合龙岗区发展形势需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管理规定》扩大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包含了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体、公园、养老院、二层连廊、风雨连廊、河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等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2、确定区决策审议机构。


鉴于60/40模式建设一般不是重大复杂事项,不属于目前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为提高决策效率,《管理规定》将决策审议机构由原《暂行规定》“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调整为“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的城市更新工作会议”。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①调整协议签订部门。根据市、区关于缩减行政服务事项环节的精神,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压缩办事环节,加快推进项目,《管理规定》调整了区城市更新部门职责,不再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建设工作协议的签订、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的发放等工作,改由业主单位全权履行上述事项,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上会前相关前期工作。


②调整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入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等手续办理的要求,将申请补贴资金的职责,由城市更新部门调整为由业主单位,以更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程序。


4、明确区相关部门审批职能


明确各职能部门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各环节的审批职权。


5、调整审计相关事项


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区审计局的意见,对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竣工决算投资额审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同时将送审单位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调整为业主单位。


6、确定建设项目管理费提取部门及比例


原《暂行规定》中规定区城市更新部门和业主单位各提取20%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规定》中调整为业主单位提取40%建设单位管理费,区城市更新部门不再提取。


7、政策修订前后工作衔接问题


本规定生效前已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32号)等规定签订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阶段监管协议的,各相关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本规定生效后,需新签订建设阶段监管协议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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