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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15政策及其补丁(至2021年2月)离异购房部分节选

周争锋律师

周争锋律师 法律

2021.2.26 16:37浏览:11464


为便于在学习中查找,对深圳7.15政策及其补丁(至2021年2月)离异购房部分做个梳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


深圳7.15政策及其补丁(至2021年2月)离异购房部分节选


7.15《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7.15《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具体来讲,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7.17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一、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但入深户未满3年,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答:有。深户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多次离婚记录的,婚姻状况是否只追溯最近一次离婚?

答:不是。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一次以上离婚记录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即追溯3年内所有离婚记录。


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购房后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一方的名下。(该条被1.19函件废除)


7.2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7.29通知来源于网络)


三、(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该条被1.19函件废除)


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

(一)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9.0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的复函(9.04通知来源于网络)


六、关于离异人士购房的理解与执行

《通知》第四条关于离异人士购房不区分深户家庭和非深户家庭。

离异前家庭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离异时未分割的,离异后需转移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无房一方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离异后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任一方或双方名下。

再婚或复婚家庭,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该条被2.08复函废除)


十三、关于登记权利人问题

深户家庭一方为符合购房条件的深户,另一方为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深户,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可单独登记在任一方名下。


1.1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函(1.19函件来源于网络)


二、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条件问题

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人才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可凭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在我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高层次人才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按我市现行限购政策执行。


三、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问题

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家庭购房登记的规定不再执行。


2.08《市住房建设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圳特区报2月20日报道的2.08复函)


二、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年内,不得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


三、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的复函》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周争锋2021年2月25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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