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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转型为绿色、智慧园区!宝安旧工业区整治办法征求意见

楼市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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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5:16浏览:26113

刚刚(6月28日),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是指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


其中包括,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库、架空停车场、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泵房、消防设施、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公厕等辅助性设施和产业配套服务设施等。


另外,对年产值5亿以上,近两年增速超过10%的优质企业,对其园区开展综合整治提升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给予300万元补贴且不超过该园区综合整治提升费用的50%。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目标定位:为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动绿色制造、智慧管理、环境宜业,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


对划定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留提升区范围内旧工业区产业空间转型升级加大鼓励和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产业空间品质,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全面保障对宝安具有战略性、支撑性意义的实体产业空间需求。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不在已列入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确定的范围内。


2、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


3、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整治提升范围:


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的;


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的;


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或占用水库、河道蓝线的; 


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的;


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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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动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消除旧工业区安全隐患,完善园区配套,合理有效利用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规范和加强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 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不得改变现有工业用途,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


(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打造高质量产业空间。


(三)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及违法建设的监管,确保整治提升工作高效安全顺利开展。


(四)支持统一规划分期整治,不迁移的生产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整治过程中可继续生产。


(五)经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不改变现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性质,整治提升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影响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在项目申报时,由当事人承诺在今后列入整备或更新计划时对加建设施不予以补偿。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是指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库、架空停车场、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泵房、消防设施、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公厕等辅助性设施和产业配套服务设施(经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和支持,对引进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确有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食堂、展厅、会议中心、文化活动室、党群活动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等)。


符合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目标定位


(一)为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动绿色制造、智慧管理、环境宜业,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


(二)对划定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留提升区范围内旧工业区产业空间转型升级加大鼓励和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产业空间品质,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全面保障对宝安具有战略性、支撑性意义的实体产业空间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决策机构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审定整治提升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事项,涉及重大事项经办公室审议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辖区街道办职责


负责辖区内旧工业区整治项目的申报受理,对新增辅助性设施和产业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办理审核备案;负责督促指导申请人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的全面监管;负责项目产业的监管;对辖区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加改扩建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理因项目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负责工业区日常巡查的监管;负责对“工改工”项目实行全程监管,确保项目改造期间园区内优质企业不流失,工业产值不减少,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优先安排规上国高企业,确保在本街道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留提升区内进行安置,并指导园区租长租、不涨租;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的复审并提出意见;负责整治提升方案的意见征集和报审;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土地整备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需求以及新增产业配套服务设施需求等提出认可和支持意见;负责制定园区升级改造费用补贴政策,指导申请人申报适用的政策资金;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区投资推广署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产业的引进。


(三)区住建局负责对报建的整治提升项目施工建筑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等相关材料的复核;依职责进行项目建筑施工图备案;对需申报消防手续的项目,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范围内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或占用水库、河道蓝线的情况,或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加快对自有园区中用地手续缺失、短期内无法开发的园区进行综合整治提升;负责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满足申请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业区给予改造补贴。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管理局、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由权利人自行申报或权利人委托第三方申报。


第九条 适用条件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在已列入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确定的范围内。


(二)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整治提升范围: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或占用水库、河道蓝线的; 

4.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的;

5.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提交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申报表及申请书。主要包含:项目概况(建筑现状、权属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未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现有企业情况等)、项目申报原因、改造意向及改造内容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四)涉及到加改扩建的,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五)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产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包括现状图、改造方案图、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效果图、消防设计图等。


(七)申请人出具不违法加建、抢建,以及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不流失,并承担建筑安全主体责任、自行解决权属纠纷以及对加建设施不予以补偿的承诺书。


(八)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工作


辖区街道办提前指导申请人取得区产业部门的产业认定意见书,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的初审工作。


若新增辅助性设施和产业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街道办初审通过后可直接办理审核备案,由街道办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直接出具《整治提升方案备案复函》,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无需再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或再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除由辖区街道办直接备案情形以外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则应在街道办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函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再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复审及意见征集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函及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符合条件的,征求住建、规划、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如需修改深化的,通知申请人深化整治提升方案;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街道办。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审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备案复函及签订监管协议


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整治提升方案备案复函》(附整治提升方案) ,回函街道办并抄送住建、规划、产业、水务、土地监  察等相关职能部门。


街道办收到《整治提升方案备案复函》后,与申请人签订《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施工监管协议》、《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并指导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 施工图备案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备案的整治提升方案编制施工图,施工图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区住建、街道办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建设


辖区街道办组织建设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整治提升建设,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管。区住建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整治提升工程完成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申请人向区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再向辖区街道办申请现场竣工验收。辖区街道办根据整治提升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材料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对整治提升设计方案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项目需进行整改的,整改后出具核查意见。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特种设备的,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提升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新引入的规上、国高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企业落地后首两个完整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优质企业对其园区(包含整租物业)开展综合整治提升。对年产值5亿以上,近两年增速超过10%的优质企业,对其园区开展综合整治提升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给予300万元补贴且不超过该园区综合整治提升费用的50%。


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印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承担工业区整治提升的施工、消防、建筑质量、生产等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申报和施工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整治提升实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按产业发展要求,引进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旧工业区加建辅助性设施及产业配套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辖区街道办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对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各街道执法部门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坚决遏止违法抢建、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各街道须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产业发展情况做好日常跟踪,对擅自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公寓、酒店、商业等功能的,在发现并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追回相关政策补贴资金。


区建设、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进行监管。


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设定产业准入条件,依据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规划、产业引入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在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申报、审查、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容错机制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工作,纳入容错机制。各单位应落实职责,勇于担当,提高效率,齐心协力做好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涉及产业扶持政策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项目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宝规〔2019〕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生效期限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深宝府办〔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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