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浩思-安居先锋 媒体
2023.2.4 08:58浏览: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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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内容节选并转载自GOV链接官网,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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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附件7,第二章,且单身是满35岁
第二十条【售价】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综合考虑本市住房困难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和单套住房销售价格上限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结果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销售均价和单套住房销售价格上限拟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项目销售前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供应的,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确定的销售价格标准执行。
市场参考价格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产权份额】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购房人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在配售通告、买卖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配售程序】
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册轮候人配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政府网站和信息平台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配售通告;
(二)申请人按照配售通告的要求,提交认购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主管部门按照配售通告确定的规则组织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和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四)合格申请人按照配售通告确定的规则排序,分为入围申请人以及候补入围申请人。入围申请人按照确定的排序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
(五)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
(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初始登记后,协助代持机构、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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