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浩思-安居先锋 媒体
2023.7.24 18:50浏览: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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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官网,链接如下
原标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3-07-2416:16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细化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配租住房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定期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
区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配租住房和监督管理。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由户籍迁入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轮候信息变更、配租住房和监督管理。
三、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轮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审核工作。
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信息公示的,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并在公示期届满后及时按规定处理公示信息。
四、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的范围,由区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五、住房主管部门在组织选房时,应当告知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认租申请家庭,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应当退出轮候册。
对于认租申请家庭的放弃选房信息,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予以记录。
六、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再次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的,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先行签订退房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原承租住房。
七、入住单位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需要延期腾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八、住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配租住房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制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九、本通知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深建规〔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家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市于2023年7月3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以下简称352号令)。为了贯彻落实352号令,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就352号令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实施和操作层面的事项进行明确,比如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信息保密管理、选房事项告知、住房腾退办理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区住房主管部门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
352号令第六条规定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区要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定期检查和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区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密责任
352号令第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申请人在办理轮候申请等相关业务时需提交身份、婚姻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涉及申请人的家庭和个人隐私。《通知》明确,除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以外,区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做好保密管理。
三、明确区住房主管部门轮候申请审核时限
3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轮候资格进行审核。《通知》明确了区住房主管部门开展轮候申请审核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要求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轮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并在收到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审核工作。
四、明确轮候家庭户籍跨区迁移业务办理事宜
35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以内办理轮候信息变更。《通知》明确在册轮候人户籍跨区迁移的轮候信息变更和住房配租事宜。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由户籍迁入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轮候信息变更、配租住房和监督管理。
五、明确再次轮候住房腾退业务办理事宜
35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通知》明确,申请人因该类情形重新选定住房的,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先行签订原承租住房的退房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原承租住房。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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