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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发布

楼市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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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10:47浏览:83794

近日,龙华区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显示,坚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龙华区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消除工业园区安全隐患、完善园区使用功能、提升园区环境品质,坚定守牢工业基本盘,为龙华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产业空间支撑。


此次适应条件,考虑全区旧工业区普遍存在“小而乱”的现象,单个园区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数量占比过半。为促进全区旧工业综合整治,不设置占地面积的申报门槛,满足条件即可申报,本次《实施办法》编制不设置占地面积的申报门槛。


结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加建辅助性设施的具体类型进行进一步明确,在“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的基础上,增加了“雨棚、交通辅助坡道、停车棚、门卫室、水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公厕”等公用辅助性设施内容,覆盖了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增加辅助性设施的绝大部分类型。


据了解,综合整治由街道办组织实施。街道办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初审并同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参照市区小散工程相关规定,综合整治项目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由辖区街道办按内控规定程序直接审定;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存在特殊情形的,需提请区专题会议审定。


竣工验收由街道办牵头开展现场复核。申报主体向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竣工验收材料,由街道办牵头组织开展现场复核、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工作。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区住建等部门依职责参与竣工验收备案。



附: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升龙华区产业发展空间品质,推进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规范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的审查、备案等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综合整治不减少工业用地规模,仅增加辅助性设施。

  (二)综合整治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三)支持园区不停产改造,鼓励统一规划、分期整治。

  (四)经综合整治的旧工业区,不改变其原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的性质,综合整治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条  目标定位


  为促进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动绿色制造、智慧管理、环境宜业,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


第二章  建设管理与资助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不包含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情况,适用范围如下: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在不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等为目的,同一园区在既有用地红线内可累计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改造所涉及建筑物总面积15%的电梯、连廊、雨棚、公共楼梯、交通辅助坡道、停车棚、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公厕等公用辅助性设施。


  (二)为有效利用现有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用房。对确需增加配套用房(包括食堂、医疗室、党群服务阵地、文化活动室、阅览室等配套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固厂房、宿舍、办公楼、饭堂等现状建筑物结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前提下,综合整治上述建筑物的室内楼地面、墙面、天花板及外立面等。


  (四)更新改造工业区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防治污染系统、网络电话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楼宇控制系统、能耗监测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等。


  (五)综合整治工业区内部道路、围墙、出入口(不改变位置)、绿化、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


  符合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适用条件


  申请纳入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的工业区及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区域应当未被列入土地整备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

  (二)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

  (三)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要求。

  (四)不影响近期(原则上五年内)规划的实施。

  (五)工业区建成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根据相关政策规范明确是否可在相应区域内开展综合整治。


  第六条  申请资助

  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具体操作按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产业奖补政策执行。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职责


  第七条  决策机制


  由分管城市更新的区领导主持召开龙华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专题会议(以下简称区专题会议),区专题会议审定综合整治方案,研究解决全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重点区域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龙华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依职责参加区专题会议。


  第八条  辖区街道办职责


  负责辖区内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的初审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负责综合整治方案报会及备案复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及依职责范围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辖区项目范围内的新增违法加改扩建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理因综合整治项目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区专题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统筹推进综合整治相关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重点区域中心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引入等提出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依照规定要求制定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相关产业奖补政策;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对项目范围内影响近期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提供消防技术指导;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中消防设计相关内容进行消防审查;负责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负责指导园区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负责依职责范围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四)区水务局负责对综合整治方案中排水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排水的日常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五)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旧工业区新增违法加改扩建行为,同时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涉及违法加改扩建、违规改变建筑功能、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等行为的线索,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对综合整治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城市更新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项目范围内相关规划、土地权属、占用相关规划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受理旧工业区加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施工告知和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业务申请;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八)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加强产业环境准入引导,提升区域环评服务,开展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防治污染设施工艺升级合规专家评估,提升旧工业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九)龙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及整治完成后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


  (十)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主体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申报或物业权利人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向辖区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以及电子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初审及意见征集


  辖区街道办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的初审工作。初审时,同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辖区街道办结合各职能部门意见,通知申报主体优化完善综合整治方案。


  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复审及审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后,开展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复审符合条件,增加辅助性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由辖区街道办按内控规定程序直接审定;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存在特殊情形的,需提请区专题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备案复函


  综合整治方案经审定后,由辖区街道办出具《综合整治方案备案复函》(附经盖章确认的综合整治设计文件),并抄送城市更新、住建、产业、消防、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


  申报主体收到复函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备案的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施工图,经消防审查或备案后报街道办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建设


  申报主体按经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管。区住建部门、各街道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后,申报主体应按规定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主体应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向辖区街道办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表2),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竣工验收材料。由街道办牵头组织开展现场复核、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工作。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区住建等部门依职责参与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特种设备的,在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章  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主体承担。


  申报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申报、组织施工、引入优质企业等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防治污染设施)进行设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运营期间,负责承担工业区综合整治的消防、质量、生产等安全责任,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


  旧工业区完善现状建筑内部功能及加建辅助性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旧工业区新增违法加改扩建行为。辖区街道办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未经备案或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违规加改扩建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坚决依法查处。


  区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进行监管。


  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区产业发展导向指导园区进行产业规划、产业引入等。


  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综合整治方案备案,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符合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豁免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情形的,从其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开展综合整治方案备案的,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所有改造不得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设计、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违法违规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增加临时建筑物;不得影响消防和结构安全。


  在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 、审查、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单位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政策机制

  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继受单位承担本实施办法中的工作职责。

  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市区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且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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