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争锋律师 法律
2024.10.22 09:10浏览: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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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高评高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名词解释
高评高贷是一种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中,房屋评估价值被高于市场价格,以获得更高金额贷款的做法。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以低首付购房,但其背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买卖双方通过合作,将合同价格拉高以便通过更高贷款额度。然而,如果该行为被视为恶意串通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方式,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并形成刑事责任。
专业分析
结论
二手房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高评高贷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需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后果来判断。高评高贷通常涉及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如果该行为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损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犯罪。此外,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析
高评高贷是指在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虚报房屋的评估价格,以获得比实际成交价更高的贷款金额。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合同
的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对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从而引发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若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高评高贷行为若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基础失实,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其次,在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若因一方当事人虚假陈述或恶意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高评高贷的情形中,若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合同的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将导致出卖人和买受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高评高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例如,在【(2017)粤03民终9012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高评高贷的条款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表明,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割认定。
此外,在高评高贷行为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可能会面临银行停止放款的风险,这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出卖人应慎重考虑参与高评高贷行为的法律风险,并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实信用,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如果买家的首付款只有15%,且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高额贷款,那么就不要试图通过高贷来购房。卖家如果不同意进行高贷,这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买家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任何权利可以维护。因此,请大家在购房时务必谨慎行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综上所述,二手房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高评高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责任。出卖人在参与此类交易时应保持谨慎,并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责任。
四、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