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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房东这样出租房子 最高罚1万!住房租赁新规出台

楼市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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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2 10:26浏览:11943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0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本《条例》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和租赁市场的监督作详细的规定。《条例》正式出台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有效规范和引导住房租赁市场


1、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同时,单间租住人数及人均最低面积需符合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标准,重点整治二房东违规改造的群租房乱象。


2、租客必须出示身份证,不然房东不得租住。房东出租后,要保留好租客的身份信息。


3、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4、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以后这些钱直接给房东本人,防范中介圈钱跑路。


5、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明确违法、违规、违章处罚


《条例》明确了对相关建法、违规、违章等行为的处罚,以前在租赁市场,对于处罚并明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有了,所以房东出租也要注意了。


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对中介单位罚款2万-10万,对房东个人罚款2000元-1万。 



对于中介机构及租赁企业的罚款,如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处罚2万-10万元。


对于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罚款2万-10万,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处罚2万-10万元;拒不改正的,处罚10万-50万元。



——鼓励自有房源出租等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推动租购同权


《条例》提出,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近两年,随着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政策逐步推进,部分城市非居改租、收储转租等取得一定进展,在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盘活企业存量低效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非居改租”仍面临改造成本较高、用地性质或物业用途变更难、消防报批难等问题,后续相关配套政策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6大好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研究员柴强认为,《住房租赁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住房租赁法规制度,对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有许多好处:


一是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新建商品住房其中一些长期持有用于租赁经营,可持续不断获得较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稳健发展。


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租房需求均是为了自己居住的真实需求,没有“买涨不买跌”甚至“追涨杀跌”等非理性行为,比住房买卖市场平稳,对房地产市场有“减震”作用。


三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供新市民长期稳定居住的租赁住房,是新市民融入城市的关键,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四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青年人、新市民等群体只有租得放心、住得安心,才能踏踏实实工作和生活。


五是有效扩大内需。租住消费通常是租房居民最大的连续性消费。随着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消费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六是推动职住平衡。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后,将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在工作单位附近租房,将离工作单位较远的自有产权住房出租,进而可缓解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提高城市宜居性。


——详细解读


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条例》如何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


  •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加强合同管理


  •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 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条例》明确规定: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 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


  • 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如何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


  • 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 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规定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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