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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发新规,租金不高于市场参考租金90%!多项细则来了

楼市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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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0:36浏览:7903

为进一步规范由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从10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细则的制定背景如下:2023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项政府规章《管理办法》,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配租的,另一类是社会主体出租的。该办法也对社会类保租房的基本运营和监管要求作出了规定。不过,对于租金如何备案、租客条件如何审核等具体问题,目前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性,需要进一步细化。


因此,为加强社会类保租房的管理,推进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深圳有必要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这份《细则》,细化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的具体规则,规范社会类保租房的租赁运营,从而完善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制度。



《细则》结合社会类保租房管理实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与运营管理单位的有关要求。


01

租金不高于市场参考租金的90%


《细则》在租金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运营管理单位确定租金应当符合该规定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据此,《细则》明确了社会类保租房租金备案机制,必要时,市住建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机构对社会类保租房租金进行评估测算。



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租赁业务,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按套、按间等方式出租。


社会类保租房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承租条件的个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并由承租单位安排符合承租条件的职工入住。


社会类保租房为从事生产经营(不含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自用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面向本园区的职工出租。


02

房源发布可多渠道


在房源发布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自有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但要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有促销价格的,按照促销前的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住房信息时,须同步公开宗地内配建的社会类保租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套数、拟出租对象等信息。


03

优化承租条件核查


社会类保租房单次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不超过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可以续租。


在承租条件核查方面,《细则》对承租社会类保租房实行承诺制,由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员入住的,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解除合同、腾退房屋


04

规范租赁收费


在规范租赁收费行为上,《细则》重点针对承租人普遍关切的租金、水电费及服务费等费用收取行为进行规范,强调居住权益保护。


重点针对承租人普遍关切的租金、水电费及服务费等费用收取行为进行规范,强调居住权益保护。


1.明确租金内涵。社会类保租房租金包含房屋使用费、家具家电使用费以及租赁税费等费用,不包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合同有效期内,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2.规范水电气费收取。社会类保租房水、电、燃气费用收取要严格遵循《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3.规范服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服务内容、收费事项等内容,并告知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由承租人自愿选择接受,不得捆绑销售。


此外,运营管理单位要确保社会类保租房及其配套生活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须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确需进入房屋检查或维修的,须提前征得承租人同意,并约定进入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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