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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不得“类住宅化”M0单套500平米以上

牛浩思-旧改先锋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2017.12.25 20:22浏览:65221

2017年12月22日,市经贸信息委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用地的保护,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为此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于2018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且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操作规程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出台



1、本办法中对工业区块线的基本原则、依据、定义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


2、区块线分为一、二级线。一级线: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稳定一 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27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备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详情见原件)


3、严格保护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备用地,除特殊情况(市政、绿地、保障房等)原则上不得作其他用途。另外,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且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场,可通过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4、区块线内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 部类用地的,自用比例不得少于60%。工业用地转型为公共服务设施 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建筑物出租的,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5、严格控制区块线内M1改为M0,原特区外各区(新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20%以内, 南山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50%以内。区块线内M1改为M0的,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和 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6、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 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深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从事制造业生产3年以上并合法纳税的企业,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其中M1或M0的厂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M0的研发用房 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M1 和 M0 不得建成“类住宅化”,禁止将厂房改为公寓,研发用房和配套设施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 50%;M1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 小于 1000 平方米,M0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


8、工业园区及建筑物名称应冠“产业、 科技、研发、创意设计”等表明建筑物用途的字样,不得使用“类 - 11 - 住宅化”和“类商业化”名称。


9、设置产业准入门槛,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各区政府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不得入驻。


10、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1、区块线内企业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符合产业监管要求、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2、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出台。


13、物流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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