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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轮候查封游戏规则有了新变化

周争锋律师

周争锋律师 法律

2024.5.27 08:56浏览:7534

2024年轮候查封游戏规则有了新变化


周争锋律师


在民事执行领域,查封,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实现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保障意义。而轮候查封,作为查封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详细探讨轮候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践应用以及其重要性。


一、轮候查封的法律基础


轮候查封指的是在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上,当多个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时,依据查封的时间顺序来确定查封的优先级。轮候查封的法律基础主要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来说:


1.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这为轮候查封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详尽地明确了轮候查封的定义和操作流程。它指出,其他人民法院有权对已被查封的财产执行轮候查封,且当原有的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时,先前登记的轮候查封将自动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为处理轮候查封的效力及相关问题提供了实操指导,并明确了首封法院与轮候查封法院之间应履行的协作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人民法院的查封登记协执进行实体审查。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执送 达时间,依次办理查(续、解)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登记后,剩余他让我们。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本通知下发后全国法院新办理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均按上述规则办理;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的,涉“起算时间”等问题按“办理时”的规则保持不变。


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建了轮候查封的法律框架,确保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的有序性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二、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


轮候查封在初始阶段并不立即具备正式查封的效力。仅当首封查封被解除或失效之后,它才会依据查封的时间顺序逐步生效。


轮候查封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根据该规定的第26条第1款,当首封的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先前登记的轮候查封将即刻生效。这意味着,轮候查封在首封解除的瞬间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的第1条也阐明,对于查封资产变现后超出首封债权人应得的部分,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相应的份额。这进一步显示了轮候查封的效力可延伸至查封资产的替代品,也就是资产变现后多于首封债权部分的金额。


三、首封法院的义务


首封法院在处置查封物后,有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的义务,随后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若首封法院违反此义务,直接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这将被视为执行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首封法院负责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第一条明确指出,首封法院在处置查封物并使得首封债权人受偿后,若变价款有剩余,该剩余价款应视为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延及该替代物。这意味着,首封法院在处置查封财产后,需将剩余的变价款转交轮候查封法院,而非退还给被执行人。


此外,首封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存在轮候查封时,应向在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通报相关处置情况。


四、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权利


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主张查封物变价款中超出首封债权人应得部分的金额。


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查封物变价款剩余部分的主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第一条明确指出,首封法院在处置查封物并满足首封债权人后,若变价款有剩余,该部分应视为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覆盖此替代物。


另外,若首封法院未在合理时间内处置查封财产,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或要求移送执行。具体条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其中规定当首封法院超过一年未处理被保全财产时,轮候查封法院可与保全法院协商移送执行。


五、轮候查封的自动生效


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查封时,轮候查封的自动生效机制意味着,一旦首封被解除,轮候查封将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自动生效,无需重新办理查封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当原有的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时,登记在前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将立即生效。


此规定确保了执行程序的顺畅和高效,同时保障了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首封因何种原因被解除,如查封期满未续封或查封法院主动解除查封,轮候查封都会立即转为正式查封,使轮候查封的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其权利。


六、轮候查封的商请移送


轮候查封的商请移送指的是,当首封法院在特定期间内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时,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向首封法院请求将查封财产移送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了相关条件,“首封法院查封案涉财产已超出60日,且未对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这些规定为轮候查封法院提供了一种机制,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首封法院未能及时处置查封财产,轮候查封法院可依法采取行动,以推动财产的处置和债权的实现。


七、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已有明确规定:


“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登记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轮候查封的登记手续后,轮候查封的期限即开始起算。若轮候查封最终转为正式查封,其期限将继续计算,不会重新开始。


此外,该通知还解决了新旧规则的过渡问题:


“本通知下发后,全国法院新办理的轮候查封起算时间均按上述规则办理;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的,涉及‘起算时间’等问题按‘办理时’的规则保持不变。”


此规定表明,自2024年通知下发后,所有新的轮候查封案件都将遵循这一规则确定起算时间。而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的案件,其起算时间将按照办理时的规则确定,保持不变。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统一轮候查封的法律适用,确保不动产查封登记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八、轮候查封应办理续封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人民法院的查封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对于查封同一不动产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封(续封、解封)登记或轮候查封登记。关于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该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即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转为正式查封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此外,该通知还对新旧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确保了规则实施的连贯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通知中对轮候查封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阐明了轮候查封的生效时间与正式查封已无差异。因此,法院在出具轮候查封裁定时,必须明确指出轮候查封的期限。这一点对律师来说尤为重要,必须密切关注查封期限,确保及时办理续期手续,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九、首封诉讼继续履行被支持的不考虑轮候查封


在民事诉讼中,首个申请查封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将获得首封权,这使得该债权人在执行中具有相对优先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首封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轮候查封的法院有权要求移送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首封诉讼得到支持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轮候查封通常不被考虑。


轮候查封并非正式查封,而是一种预期效力的状态。它只有在先前的查封被解除后才会生效。因此,在首封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境下,轮候查封实际上并未生效,也就不会对首封的执行产生任何影响。这一特性使得轮候查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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